《环境保护税法(草案)》首次审议
2016-08-29

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8月29日在京召开,《环境保护税法(草案)》首次与公众见面。财*部部长楼继伟在会上做了关于《环境保护税法(草案)》的说明。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环保税终于浮出水面。


关于纳税人。草案规定: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、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,缴纳处理费用的,由于其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,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;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、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,不缴纳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税。


关于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。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,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、水污染物、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,具体税目、税额依照本法所附《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》执行。自本法施行之日起,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,不再征收排污费。


关于税负。草案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,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.2元;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.4元;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,税额为每吨5元至1000元;噪声按超标分贝数,税额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。


关于税收优惠。草案规定了5种免税情形,其中对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、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,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予免税;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,减少污染物排放,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税。